信用證業務
來源:發布時間:2011年10月12日
【業務簡介】
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商)的申請向受益人(出口商)開出的、由開證銀行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履行到期付款義務的保證性文件。包括進口信用證業務和出口信用證業務。
進口信用證:我行根據有進口權的進口商申請,向出口商開出的以貿易合同為基礎的到期有條件履行付款義務的文件。業務內容包括:進口開證、進口信用證修改、進口信用證撤銷、進口信用證項下來單處理等。
出口信用證:我行收到開證行開來或其他行轉來的信用證,經審核其表面真實性后,為受益人提供的包括來證通知、來證撤銷及修改、接單、審單、寄單、收匯、索匯、催收等一系列服務。
【業務特點】
1.有利于貿易雙方在互不熟悉的情況下減小結算風險,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2.通過銀行的介入,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可增加雙方信用度,獲得更優惠的價格和貿易條款。
3.信用證受一系列法律和條例保護,從而保護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4.進出口雙方均有可能獲得融資便利。
【辦理指南】
1.進口信用證
(1)申請人須具有進口付匯資格,并按我行要求存入開證保證金。
(2)申請人需提交貿易合同或類似文件、進口特殊貨物的批件或證明文件及進口付匯核銷單等開證資料。
(3)申請人應按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要求內容簡潔、清楚、條款間不能自相矛盾。
2、出口信用證
(1)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后,填寫《客戶交單聯系單》將信用證正本及其所要求的全套單據一并交與我行。
(2)我行審核單據,受益人處理不付點單據。
(3)我行按信用證條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匯。
(4)收妥款項后,及時入受益人賬戶。
【溫馨提示】
1.信用證是根據基礎合同開立的,但是獨立于基礎合同,單據的制作、審核等程序均以信用證規定為準。
2.銀行間處理的是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而非貨物。
3. 如果開證行資信不為對方了解或認可,可以要求第三方銀行加具保兌。
4.我行受理他行通知/轉通知的信用證。